第三条

有效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