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章 采砂规划第十条有效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生态环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渔业发展以及湿地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