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