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9年7月2日修订的《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