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