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