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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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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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