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