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与珠海市、中山市共同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固体废物污染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