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作或者保存工资支付表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三)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