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章 工资扣减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