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补贴、奖励;(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