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七条有效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