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