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纠正情况等因素,提出对其作出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的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