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六)其他必要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