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配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