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法保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