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