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经权利人授权,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经利害关系人授权,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组织或者个人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可以免费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以及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等登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空间位置检索、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查询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权利类型及附图等不动产地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