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以及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相关活动。

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