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信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及监督的效能。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