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国防动员、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