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违法建设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处理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依据、限定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时间、财物搬离期限等内容。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设项目及其周围张贴,并通过媒体发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