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