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在深圳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澳门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