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深圳园区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

港澳特定职业资格专业人才,按照规定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深圳园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