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深圳园区实行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科研经费相结合的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机制,加强有组织的基础研究,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模式,重点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中试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以及产业发展活动。

符合条件的本市财政资金可以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的科研项目,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发展署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