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深圳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在深圳园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享受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范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