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在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框架下,用作科研以及临床研究用途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科研样本以及人类遗传资源在深圳园区和香港园区之间高效便捷流动。

对于已经获得香港生物物质许可,且用于深港联合科研或者关联科研的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