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路面修复施工,应当遵守城市道路维修养护施工相关技术规范。

修复单位应当在道路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管线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属地街道办事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质保期至少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如出现沉陷、破损、交通标线脱落等问题,修复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其质保期自整改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超过质保期的,由城市道路养护单位负责维修。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