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挖掘单位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发现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并报告相关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继续施工。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