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挖掘单位在挖掘施工中发现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发现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应当立即停止挖掘施工,并报告相关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管线产权单位,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后继续施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