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四节 土地登记、发证第九十条有效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处置土地使用权为目的,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事项,涉及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二)集体土地使用权;(三)未交清地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