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查明土地权属情况。查封或者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中应当载明土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属证号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应当明确查封的期限。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登记失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注销查封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