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第七十七条有效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当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当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