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发生改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重新设立、移动或者更换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