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