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