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依法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及时修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防灾避险方案。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