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的其他事项,需要纳入城市管理领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办法。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