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市市区城市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无为市、南陵县城市管理区域由无为市、南陵县人民政府划定。

城市管理区域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