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设摊经营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经营;

(二)保持经营设施整洁完好;

(三)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

(四)按照规定倾倒污水和垃圾;

(五)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

(六)符合环保和安全方面的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