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对涉及司法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向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者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行决议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