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