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八条有效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和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