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服务、产业发展、教育科研、文化传承及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