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