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医疗机构与省内外院校、中医医院、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构建结构合理、梯次有序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队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人才队伍。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