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中医药发展相适应的长效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经费和保险,合理提高中医药发展经费占同级医疗卫生经费的比重,对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项目等给予重点扶持。对医疗机构建设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医药发展促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医药发展。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