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支持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采用绿色、有机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的中药材,开展趁鲜切制和精深加工。

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开展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的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