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