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种、收获、加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清洁的生产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等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等物质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