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