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备案、公布。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